4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中國紅十字會會長華建敏等高級官員在北京協和醫院登記捐獻器官意願,以實際行動表達對器官捐獻事業的支持。(4月2日中國新聞網)
  很多網友都對這個新聞點“贊”。需要註意的是,高官們此次只是“登記捐獻器官意願”,他們有權隨時修改或取消其捐獻意願的登記。也就是說,此次登記只是一種意願的表達,並不意味著他們將來一定會捐獻器官,他們隨時可以“反悔”。是否真的捐獻,只有捐獻行為發生了才算數。
  特意指出這一點,並非出於無聊,更非影射高官們此舉涉嫌“作秀”。只不過想提醒大家:人體器官捐獻遵循的是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而對於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即擁有俗稱的“後悔權”。這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因此,完全不必擔心今天填寫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就等於簽了賣身契,無從更改。設置“後悔權”,一方面體現了對個人權利和意願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也能夠讓更多的人丟掉後顧之憂,以更輕鬆的心態來瞭解器官捐贈乃至投身於這一高尚的事業。
  據媒體報道,我國每年有150萬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只有僅僅不到1萬人能夠得到供體,而公民器官捐獻意識的匱乏成為了器官移植的最大阻礙。2010年3月,南京成為全國10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城市之一,但令人遺憾的是,南京在試點的一年間沒有實現一例自願器官捐獻。造成這一尷尬局面的主要原因,除了中國人傳統的“死要有全屍”以及“談捐獻器官太晦氣”的思想作祟,還跟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到位有很大關係。試想,如果不知道有“後悔權”的存在,不少人是不是都會對登記捐獻意願有疑慮?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鼓勵黨員、幹部去世後捐獻器官或遺體。現在,陳竺等高官正式登記捐獻器官意願,既是對中央精神的落實,也起到了一定的示範帶頭作用,期待能有更多的黨員幹部和愛心人士能夠自願跟上。同時,不斷完善器官捐獻和移植的相關管理制度,在捐獻器官的使用上更規範、更公開、更透明,也能鼓勵更多的人更放心地捐獻自己的器官。
  文/喬志峰  (原標題:高官登記捐獻器官,隨時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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